審計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具體審計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從實施審計一方當事人和接受審計一方當事人兩方面看,雖然他們在審計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都是審計法律關系主體。我國審計法律關系主體有:
。ㄒ唬⿲嵤⿲徲嬕环疆斒氯恕8鶕覈梢(guī)定,實施審計一方當事人包括:
(1)國家審計機關,指審計署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
。2)審計人員,指各級審計機關具體從事審計業(yè)務的人員。
。3)授權性主體,包括審計機關授權實施審計的審計特派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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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
(2)國有的金融機構;
。3)國有企業(yè)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
。4)國家事業(yè)組織;
。5)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
。6)上述單位中的有關人員。
(三)與審計法律事實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目標,成為無實際內容的、不落實的東西。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行為,也包括財物等,如被審計單位有關經濟活動,反映經濟活動的載體的賬表憑證,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行為,審計監(jiān)督行為,審計監(jiān)督維護的國家資金財產等,都是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