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以及國際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內部審計從業(yè)準則》的有關內容,內部審計機構一般有以下幾項主要職權:?
1.根據(jù)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2.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3.審核成本管理情況,檢測成本管理軟件。?
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6.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7.檢查管理工作及經濟效益的情況,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8.檢查財經法規(guī)的遵守情況,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意見。?
9.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機關反映。?
此外,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還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以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為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職權的有效行使,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其職權的行使情況,定期以專題報告的形式進行總結、評價,并向高層管理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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