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發(fā)現金的方式發(fā)工資還扣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fā)放工資薪金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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