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固定資產稅是固定資產在市町村所征收的財產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以房屋、土地及應折舊資產為征稅對象的稅種。稅基是征稅對象在應稅土地清冊上注明的評估價值,稅率根據(jù)房地產的地理位置確定,幅度從1.4%-2.1%,并根據(jù)住房供給政策,對房屋提供稅收減免福利。
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固定資產所有人。
不管所有人是法人還是個人,即與所有人的收入水平無關。固定資產稅在市町村稅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固定資產稅征稅客體的固定資產是指土地、房屋與折舊資產。對于大型折舊資產,超過一定金額的由都道府縣征稅。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保有的固定資產不征稅。指定的墓地、公共道既國家等指定的房屋及其地皮、學校的校舍等,也不征稅。
固定資產稅的征收期為每個日歷年度的第一日即1月1日,對當天有固定資產的人征收。固定資產稅繳納日期為4、7、12、2月,由市町村條例規(guī)定具體的時間。征收固定資產稅按普通征收方法,納稅通知書最遲于繳納期限前10天送達。
固定資產稅的標準稅率為1.4%,限制稅率為2.1%。但在用1.7%以上稅率征收時,原則上應事先向自治大臣備案,自治大臣可指示變更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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