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稅征免如何規(guī)定?
答: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guī)定計稅。”
三、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guī)定:“十三、關于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類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如何計稅的問題
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條例第八條(一)項的免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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