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購房人辦理退房的,契稅怎么處理?
【答復】
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期房退房手續(xù)后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622號)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xù)后,對其已納契稅款應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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