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guī)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組成的一種價格。
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未包括下列費用的,應加以調(diào)整,計入完稅價格:
。1)進口人為在國內(nèi)生產(chǎn)、制造、出版、發(fā)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件費。
(2)該項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向賣方支付的傭金。
。3)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nèi)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4)保險費。
但下列費用,如單獨計價,且已包括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經(jīng)海關審查屬實的,可以從完稅價格中扣除。
。1)進口人向其境外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傭金。
。2)賣方付給買方的正常回扣。
(3)工業(yè)設施、機械設備類貨物進口后基建、安裝、裝配、調(diào)試或技術指導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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