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企業(yè)轉讓舊汽車的合同,應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按照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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