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居民住宅區(qū)內業(yè)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yè)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用來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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