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電網公司下屬供電局向甲公司洽談購買“鋼芯鋁絞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于2009年1月7日開具,一共是:價1499261.54元,稅254874.46元;后因故交易取消,此時,因為此次交易所產生的增值稅已經向國稅機關繳納。請問:甲公司如何申請退還此部分增值稅稅款?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因而,按現行增值稅政策是不能退稅的,如果企業(yè)交易取消,應按退貨程序抵減銷項稅金,如當期進項大于銷項,作為留抵稅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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