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guī)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yè)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yè)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zhèn)洳椤?br />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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