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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賠償金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2018-12-25 11:07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問:某單位今年3月因火災燒毀家用電器等商品價值8.9萬元,對此,保險公司賠付該單位6萬元賠償金。該公司按稅法規(guī)定轉出了該項損失凈額2.9萬元所負擔的進項稅額4930元。國稅局進行納稅輔導時,又要求該公司再按所取得的6萬元賠償金計算并轉出進項稅10200元。對這筆收入是否應轉出進項稅嗎?

  答:根據(jù)有關政策規(guī)定,企業(yè)為生產(chǎn)或流通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準予從當期銷項稅中抵扣。但這種抵扣是有條件的,即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是用于應稅生產(chǎn)或流通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對用于其他方面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損失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據(jù)此,該單位因火災而損失的8.9萬元商品由于不有再投入流通計算銷項稅額,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全額轉出而不應只轉出實際損失(差額)部分的進項稅額。因此,國稅局要求該單位再轉出進項稅10200元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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