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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禮品要代扣個稅?

2019-01-14 10:47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問:近日,地稅局對我廠進行稅務檢查,對于我單位今年4月份在召開客戶懇談會時,向參加會議的客戶單位人員發(fā)放了價值約100000元的禮品,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決定向這些人員追繳稅款,并對我廠處以未代扣代繳稅款0.5倍的罰款。該廠財務人員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jù)。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guī)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fā)放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若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依據(jù)《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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