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向個人借款用于資金周轉,并向個人支付利息,請問老師利息如何得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fā)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guī)定,你單位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另外,你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