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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文件的使用范圍是怎樣的

2019-02-28 16:22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問題】

  有一些國稅函文件是對個別省局請示的批復,臺頭對的是某個省局,請問這樣的函對其他省是否同樣適用?國稅總局的文件有幾類,效力有什么區(qū)別,怎樣區(qū)分適用地區(qū)?

  【解答】

  1、稅務總局對某個下級機關的請示進行批復時,如果批復僅對個別單位作出并且沒有抄送其他單位的,該批復僅對其主送單位和批復中提及的個別問題具有約束力。如果該批復中涉及事項需要其他有關單位執(zhí)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關單位,該批復對主送單位及被抄送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2、稅務總局的文件主要有:稅務總局令(規(guī)章)、國稅發(fā)、國稅函。稅務總局令屬于稅務部門規(guī)章,其效力及于全國(除港、澳、臺地區(qū))。國稅發(fā)、國稅函屬于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具體適用地區(qū)根據(jù)主送單位、抄送單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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