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向國土資源局購買土地,國土局開票抬頭為我公司,但付款時使用董事長個人的銀行卡支付。現(xiàn)在董事長決定把這塊土地作為資本公積入賬,相當于增加投資但不增加注冊資本,請問這樣操作有無問題?是否有涉稅問題?
【解答】
首先,發(fā)票抬頭為公司的土地屬于公司的合法資產(chǎn),與付款方是誰無關;
其次,動用個人資金為公司購買土地,屬于公司對個人的負債,與資產(chǎn)權屬無關;
最后,如果董事長決定放棄債權,可以依法履行程序進行債權轉股權,而不是用土地投資的問題。投資環(huán)節(jié)本身不涉稅。
公司涉及到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chǎn)——土地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
借:其他應付款
貸:股本及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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