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逾期申報?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的規(guī)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對未實行匯總繳納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其他納稅人,其納稅違章的行為,除了處以罰款之外,也應加收滯納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明確了申報繳納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為此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所以,在計算滯納金的時間上,應以上述文件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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